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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学习笔记(二)--法律人的视角

2025-03-25 10:29:20      点击:

今天说的条文: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本条理解与适用有三个问题:


第一,“施工发承包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这里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当然也应包括施工阶段的分包,无论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


但这里会引申出一个问题,施工发承包实际中常见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是否适用呢?这个我们放在最后说。


第二,“其他的计价活动”,现阶段包括哪些?


第三,“参照应用”如何参照?


首先说,“其他的计价活动”,现阶段包括哪些?我想,大概会有这些:


1.首先是其他建设模式项目的计价:

比如,EPC工程总承包,主要是设计、采购环节的费用拆分计算时,可参照清单计价标准。但这需注意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并非属于国家标准,它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团体标准,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批准的单位。
比如,PPP项目,尤其是项目总投资确认和政府支付责任计算中相关工程量等确认环节可参照适用;
比如,BOT项目中非施工环节的成本分摊与调整计算时可参照使用。


2.项目建设施工的前后期阶段:
如可行性研究中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概算编制;结算审核、审计、财政评审等;


3.与施工联系紧密的相关计价活动:
如,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费用计算;
如,建筑物改造拆除费用计价(建筑物的改造拆除应该也算是一种施工活动,但它稍有特殊),
如,索赔费用的计算(索赔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看作施工中的计价活动)


4.这里重提一下“建设司法解释一”19条对于设计变更中计价参照适用的规定,具体解释就不用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司法鉴定中工程造价的认定(包括仲裁鉴定)。
我这里粘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的几个条文,大家一看便知:


2.0.14 计价依据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5.1.2 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3.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4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接着说,那么“参照应用”如何参照呢?


1.如果有专门的规范适用于该计价活动,则依照该专门规范,无需参照本标准。


2.合同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参照该标准,依合同约定参照;


3.参照有原则性参照和具体规范条文参照两种情形:
(1)原则性参照,比如参照该标准中的风险分担原则,具体如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机制。这种参照并非具体计算环节。
(2)具体规范条文的参照,就是选择适用该标准中诸如工程量计算规则、单价组成等规范的内容进行具体计算。但这里需要注意,对于与计价项目性质根本冲突的条款,如特殊行业的取费标准,应排除参照使用。 


4.有些情形,如全过程咨询服务,咨询单位对设计优化等的成本控制计算中,可以参照,但这种参照没有很强法律意义,法律服务中一般不太注意这些问题。

咱们再说说,关于施工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的参照适用问题。


这个答案是很清晰的,大家也都不会怀疑,既然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计价活动当然可以适用上述参照。

但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些分析和阐述。


1.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适用该标准是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计算。


2.要注意,这种参照仅仅是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约定条款所指引的参照。至于何为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来说是指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而非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节点等。


3.虽然合同无效时,原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条款(主要是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可以参照,但下面的两个问题需要注意,而且这些问题极具争议:
(1)是否需要考当事人的过错等进而调整计价?如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及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社保费用的扣除或调整。
(2)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采购中材料发生市场价格变化,参照标准“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时,是否需扣减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异常成本?


这两个问题尤其是在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中,会给鉴定人带来极大的挑战。这些问题究竟是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有时候很难明晰划分,如处理不妥,可能会发生失去鉴定的中立客观公正,也可能会被当事人指责为以鉴代审。

最后,对于法律服务中涉及该标准的参照适用说两句话:
1.合同审查中,根据合同目的和委托人托人意思,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对参照该标准有无明确参照或者排除约定,避免发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同条款解释风险;这个需要注意在专用条款中细化合同条款。
2.企业合规管理中,建立企业内部计价操作规范和指引,明确何时及如何参照,合适排除参照,降低合规风险。